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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2011-11-26 15:06| 发布者: ssdd12345| 查看: 1727| 评论: 0

摘要: 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车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各车间遵照执行: 1.现场生产员工应该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车间应禁止酒后上岗,生病员工不得安 ...

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车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各车间遵照执行:

1. 现场生产员工应该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车间应禁止酒后上岗,生病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切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员工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服饰上班,女员工长发应盘于头顶,否则自己承担后果。

4.车间不得安排员工带病工作或超负荷工作,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在开机工作前,要对机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可以开机,空机运转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可以正式生产操作。

6.在工作中发现机器异常时,应该停机检查或请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严禁擅自无证进行修理工作。

7.下班前应该关闭机械.切断电源,将工作区域清理后才能离开现场,不等空岗运转。

8.对电器线路不得擅自移动,不得私自搭接,发现有电路电线裸露.损坏要及时反映,安排专职电工修理。

9.对机械设备要按期进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要加强安全防范。

10.生产区域内严禁烟火,确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必须首先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安排作业,在作业前应作好防护.监控工作才能开始操作。

 

 

 

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延伸阅读——规章制度的写作注意事项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


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


,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


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


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


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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