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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2011-11-21 12:41| 发布者: ssdd12345| 查看: 3753| 评论: 0

摘要: 学校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不可以克扣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违反者封校。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 ...

学校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不可以克扣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违反者封校。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不文明条例者公报批评,并开除。

 

七、上述条规不受法律保护,但受黑色会保护。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学校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延伸阅读——规章制度的写作注意事项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


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


,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


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


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


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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