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表决的事项(2方面)
(一)董事会表决事项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其董事会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境外上市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2.境外上市方案; 3.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二)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其股东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方案; 2.董事会提案中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三、财务顾问的职责 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担负相应职责: (一)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企业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