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 /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童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