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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010-7-21 09:35| 发布者: lingr| 查看: 422| 评论: 0

摘要: 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了规范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了规范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

  1、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并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的考务工作。

  2、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严格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年度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规定,组织本区域的考务工作。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成绩管理

  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实行宁波市统一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由各级财政局或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会计电算化初级证书”或“珠算等级证书”。

  报考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可以一次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2个科目,也可以选择其中1个科目报考。考试合格人员,发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三、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计算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包括各类专业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

  1、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宁波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确定本区域的具体报名地点、报名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公布。

  2、报名点应当设专人负责报名咨询、资格审核、计算机录入等工作。

  3、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到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应当按报名通知中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相关证件。所带的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4、各报名点应当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予以报名,并办理报名手续。

  5、各县(市)、区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用。

  五、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实施

  1、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考点。

  2、考场一般按25人设置。应考人员座位按单人、单桌、单号、间距80厘米以上编排并按“S”形排列,考试所用课桌的桌屉朝前。

  3、各县(市)、区应在考试前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核发准考证前,应对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

  4、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

  5、各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XX考区XX考点,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6、各考点应设置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装订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7、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绝密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8、试卷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办好交接手续后,应将试卷立即存放在保密室内。保密室要求防盗、防火、防潮设施或器材。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2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9、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试卷袋。

  考试结束,各考点将全部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统一保管。

  考试后的试卷和答题卡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10、设考点的各县(市)、区设考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当地财政局负责人和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主任任命。主考人员要严格执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11、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2、各考点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副主考”、“巡考”、“监考”、“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考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无故不得进入考场。

  13、各考场内应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巡考人员。

  14、监考和巡考人员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监考和巡考人员名单应报当地财政局考试管理机构备案。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监考规则》。巡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巡考规则》。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和巡考工作。

  15、在考试开始前,应当对监考和巡考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担任监考和巡考工作。

  16、考试期间,宁波市和各县(市)、区应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以便随时掌握、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

  17、考试期间,各县(市)、区可请当地公安、纪检、监察、保密、教育等部门派人协助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六、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评卷和成绩管理

  1、评卷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评卷规则》组织评卷工作。

  2、考试成绩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按照《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查分规定》执行。

  七、本规则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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