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 建房[1998]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 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 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现将《商品住 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 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 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 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 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 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 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 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 维修责任。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 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 书》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 (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 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 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延伸阅读——保证书写作格式 通常保证书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保证书标题有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单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字体写“保证书”字样。 其二,由保证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卫生保证书》。 (二)称呼 保证书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写上送达方的机关组织、团体单位或个人的称呼或姓名,然后加冒号。 (三)正文 正文一般而言须包括写保证书的缘由,保证的具体内容两部分。 1.保证书的缘由 要阐明为什么写保证书。要叙述清楚当时的条件和有关情况,使保证的具体内容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 2.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指保证人作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现自己的保证等。保证书此部分一般以条条的形式列出。 (四)结尾 保证书的结尾可以再次表示实现目标的决心,如“上述各项保证做到”。也可用“此致——敬礼”等的礼貌用语。还可以在正文结束后,什么也不再写,自然结束。 (五)落款 落款即在保证书右下方署上保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署上发文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