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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真题(第四卷)

2011-3-2 09:4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4303| 评论: 0

摘要: 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真题(第四卷)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 ...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七、(本题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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