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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2011-10-18 00:27| 发布者: ssdd1234| 查看: 1933| 评论: 0

摘要: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关键词:广告公司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关键词:广告公司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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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延伸阅读规章制度的写作注意事项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

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

,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

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

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

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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