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林木管护工作的通告 今春以来,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林业生态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有效巩固造林成果,严厉打击各种毁坏树木的违法行为,维护全县林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新区要高度重视林木管护工作,把护林工作列进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护林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护林责任。 二、林业、公安等部分要加强护林巡逻,对毁坏或纵容他人毁坏林木、盗伐滥伐林木以及殴打护林职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伐、毁坏树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部分要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保护树木”倡议活动,对学生进行护林教育,增强爱林、护林意识,自觉维护林木。 五、各乡(镇)、新区要加强巡逻和检查,及时制止在林地、林带内或树木四周堆放和焚烧秸秆、柴草的行为。 六、林业部分、各乡(镇)和新区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猜测、预告工作,并及时进行防治。 七、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护林意识,积极检举揭发各种破坏林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电话:xxxxxx 二oox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范文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特通告如下: 一、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二)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四)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对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违法者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x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