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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动产质权效力

2016-1-14 09:4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39| 评论: 0

摘要: 1月14日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动产质权效力多选题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B、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 ...
1月14日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动产质权效力

多选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B、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但不能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C、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D、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出质财产为准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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