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辅导资料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得,诉讼。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三、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四、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