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方式和责任辅导资料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 1、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期间:六个月。 3、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1)主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