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院关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 ...

2011-10-3 19:04| 发布者: dudu| 查看: 1461| 评论: 0

摘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院关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相关的为第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院关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相关的为第39条。其内容如下: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院关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4-26 07:3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