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造师队伍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和《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藏建人[2007]65号),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二级建造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1、注册有效期已满或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并已参加二级建造师网络继续教育且成绩合格,需继续执业的二级建造师可申报延续注册。 2、多专业注册的注册二级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二、延续注册专业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进入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先在二级建造师个人版里进行填报,再进企业版里操作上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网上信息)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一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领取新执业印章时收回原执业印章;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二级建造师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注册企业出具的相关职业道德证明。 五、不予延续注册人员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当地二级建造师进行排查,指导企业对注册期满的人员尽快申报。 经审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按照批次在西藏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91-6831320 0891-6835002 联系人:李晶 联系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新华书店对面)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5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