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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法硕代位权诉讼考点二

2015-8-25 16:25| 发布者: awjie| 查看: 121| 评论: 0

摘要:   【摘要】两全其美网校提醒:2015年十月联考法硕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根据学员对代位权诉讼考点知识难点的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加深大家对代位权诉讼考点相关知识点的了解,两全其美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在 ...

  【摘要】两全其美网校提醒:2015年十月联考法硕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根据学员对代位权诉讼考点知识难点的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加深大家对代位权诉讼考点相关知识点的了解,两全其美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在职法硕代位权诉讼考点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可否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为前提。那么,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产生债权人代位权呢?笔者认为,债权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并不等于债权已由原来的合法债权转变为非法债权,而只是说该债权已由原来的完全债权转变为不完全债权。此时除了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外,该债权已经失去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债权人也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于此,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已同债权人无多大关系了。

  此情况下,如允许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势必造成对债务人事务的不正当干涉。同时,由于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提起诉讼的方式,且按《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国债权人代位权适用“债权人直接受偿原则”,允许债权人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客观上又会造成本不应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不完全债权却重新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因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产生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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