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全其美网校提醒:2015年十月联考法硕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根据学员对代位权诉讼考点知识难点的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加深大家对代位权诉讼考点相关知识点的了解,两全其美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在职法硕代位权诉讼考点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位权制度,并且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本文拟就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一探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否作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等诸多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那么“债权合法”是否是指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牵涉到如何把握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问题。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代位权诉讼案件之前,必须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但是,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原告(债权人)提供了得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初步形式证据,法院就应当认定符合代位权诉讼的起诉条件而予以立案受理。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要件的审查而言,只要原告(债权人)提供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初步证据,如债权凭证、欠条、送货单等等,就可以认定债权人的起诉符合该要件,而并非要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作为必要条件。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质上是否合法,则涉及到对证据的分析、判断等实体性问题,是案件进入开庭审判后才要解决的问题,立案审查阶段无需、也无法对此作深入的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