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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免征进口税收

2015-8-5 15:50| 发布者: alyang| 查看: 126| 评论: 0

摘要: 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免征进口税收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 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 ...
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免征进口税收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 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 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执行。

  通知还规定,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 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 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要求,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 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况报送海关 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还称,各政策享受主体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除补交税款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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