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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 ...

2015-7-31 14:47| 发布者: azhihong| 查看: 148| 评论: 0

摘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三、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标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四、网站登载药品信息的要求,不得发布的产品信息(2006/2005)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五、发布药品广告的规定(2007)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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