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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代位权

2015-7-27 16:26|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53|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代位行使的有(  )。A.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C.退休金、抚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代位权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代位行使的有(  )。

  A.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C.退休金、抚恤金、养老金

  D.人寿保险、劳动报酬、安置费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B.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必须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3、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2014年1月1日前交货,货到1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2014年1月1日乙催甲发货,甲称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了甲的请求。后双方达成协议,2014年3月5日前交货,仍为货到10日内付款。2014年3月1日,甲将货物生产完毕在发货之前,从报纸上得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的破产申请案件,遂暂停发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抗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在2014年1月1日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

  B.乙在2014年1月1日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C.甲在2014年3月1日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D.甲在2014年3月1日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1)选项AB:因为约定了货到10日内付款,乙属于后履行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2)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先向甲发货,甲后付款。乙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表明甲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得知该情况后,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规定的有(  )。

  A.可以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甲

  B.可以要求甲提供适当担保

  C.乙可以直接通知甲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合同后,若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乙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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