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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诉讼管辖

2015-7-25 23:12|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73| 评论: 0

摘要: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诉讼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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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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