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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民事诉讼的执行

2015-7-23 16:06|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50| 评论: 0

摘要: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民事诉讼的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

  现在开始预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以下是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早做学习计划,祝学习愉快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民事诉讼的执行

 

  民事诉讼的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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