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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市场

2015-7-21 16:30|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91|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

  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 如柜台交易市场等。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外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

  是指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包栝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

  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个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证券的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经纪人买卖证券。

  (3)证券中介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证券交易场所

  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

  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

  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中所指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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