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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7-10 15:42| 发布者: alyang| 查看: 72| 评论: 0

摘要:  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 ...

 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相关科目设置

  (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设置。为避免重复 列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专门反映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科目,反映上缴国库但不列入当年预算的资金入库情况。具体而言,在“110 转移性支付”类级科目下增设“11020 收回存量资金”款级科目,款级科目下根据需要设置“1102001 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1102002 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1102003 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等项级科目,项目科目下再设置“1102001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1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1102001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2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2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02003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3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3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目级科目。

  (二)完善总预算会计科目设置。在总预算会计的“暂存款”科目下,增设“收回存量资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做好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各部门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发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 和用款计划,总预算会计根据发文借记“暂存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记“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对于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各部门应根 据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的发文将资金从实拨账户及时缴回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国库入账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科目。

   (二)收回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同级财政收回已经分配到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比照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方式处理。下级财政交回尚未分配 到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上级政府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国库入账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科目。

  三、做好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再安排使用的会计处理

   收回或交回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财政部门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总预算会计根据发 文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发文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 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做好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资金中的存量资金 应按照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统计和清理。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中,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库;其余财 政支出专户资金应全部调入国库。调入国库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财政专户资金收回国库时,总预算会计应根 据国库入账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收回财政专户资金”科目。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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