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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

2015-6-9 10:09| 发布者: atxiao| 查看: 47| 评论: 0

摘要: 2015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   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在各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下面就其中的 ...
2015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

  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在各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下面就其中的合同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定义,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首先,尽管合同主要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但并不以此为限,而是涉及各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物权关系、身份关系)。其次,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岗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最后,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相互吻合,不存在分歧。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地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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