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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5-6-1 17:45| 发布者: ayanjun| 查看: 66| 评论: 0

摘要: 宿迁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部令”)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 ...
宿迁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部令”)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201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第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第150号部令”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 “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网上信息应准确、完整,提供的相应扫描件应清楚、可辨认。确定部系统信息填写无误后,在部系统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初始注册网上数据上传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聘用单位所属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书面申请材料中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核验(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信息并上报。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按受理号顺序单独装袋)、申请人照片(按受理号顺序编号装袋)、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封面,封面样式详见附件3)、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验一览表(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样式详见附件6)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4、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名单、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网上申报数据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时间安排

  1、2015年5月4日—5月18日,申请人进行网上初始注册申报和书面申请材料上报;

  2、2015年5月18日—5月25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验汇总,于5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四、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注册人员请将印章制作费直接交至于或汇至印章制作厂(16元/枚)。开户名称:安达电脑印章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201110101201000062288, 开户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桥北支行。

  联系人:张成,025-51868919。材料报送地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银城广场A座8楼12号窗口)。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在省系统首页“联系方式”中查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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