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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怎样最大限度节税

2015-5-27 16:22| 发布者: alyang| 查看: 27| 评论: 0

摘要: 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怎样最大限度节税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 ...

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怎样最大限度节税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项政策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纳税人从事不同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获取的收益不一样。总的来说,就业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多、获利高。

    从事货物销售月定额49019元才能用足政策

    例1:李某为市区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现从事糖烟酒销售,是小规模纳税人。假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月税收定额为49019元,个人所得税定率1%(假设地方政府规定地方教育附加视同教育费附加管理),李某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49019×3%=1470.57(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70.57×7%=102.94(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70.57×3%=44.12(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57×2%=29.4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9019×1%=490.19(元)。

    当月应缴各税合计=1470.57+102.94+44.12+29.41+490.19=2137.23(元)。

    当月免征各税合计=102.94+44.12+29.41+490.19=666.66(元)。

    从计算结果看,假设李某全年税收定额不变,年足额享受税收优惠8000元,但如果核定的税收定额高于49019元,则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扣减年减免仍为8000元;如核定的税收定额低于49019元,则享受税收优惠不足8000元。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从上述案例看,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户中的就业失业人员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不大。假设某业户为就业失业人员,税收定额低于20000元,则免征各项税收;如果税收定额在20000元至49019元,除了缴纳增值税外,可免征地方各项税收,但享受免征的额度低于8000元。

    从事服务业原月定额8772元就能用足政策

    例2:王某为市区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现从事洗浴服务项目。假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月税收定额为8772元,个人所得税定率2%(地方教育附加规定同上),王某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8772×5%=438.6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38.60×7%=30.7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8.60×3%=13.15(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438.607×2%=8.7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772×2%=175.44(元)。

    当月免征各税合计=438.60+30.70+13.15+8.77+175.44=666.66(元)。

    但根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假设王某所在省规定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仍以王某为例,假设月定额为8772元至20000元,则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5.44元至400元,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减免,年享受减免税额在2105.28元至4800元。

    获利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见,就业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身上,效果不一。如何用足就业失业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最低、收益最大,值得思考。

    先看例1,李某月税收定额为49019元,名义税收负担率为应交各税合计÷税收定额=2137.23÷49019=4.36%,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按照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如果毛利率为4.36%,则李某当月仅获取税收优惠的666.66元,根据(49019-销售成本)÷49019=4.36%,可推算出销售成本为46881.77元。也就是说,在税收定额高于49019元以上部分,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只有666.66元,相应缴纳的增值税会随之增加;就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月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才能实现,且货物销售的利润率较低,获利空间较小。

    再看例2,假设王某月税收定额达20000元以上,当月应缴营业税为1000元以上,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顺序减免,可从营业税中扣减666.66元,营业税超过666.66元以上部分及其他税费则需按规定缴纳。假设王某月税收定额低于20000元,可利用起征点政策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亦可减免400元以下(个人所得税为20000×2%),且获利空间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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