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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启示录

2015-5-6 15:04| 发布者: atxiao| 查看: 126| 评论: 0

摘要:   “创业了吗?”这句话应该已成为很多同学、亲友见面时的“寒暄”用语。   某招聘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自今年2月25日至其后的三周时间内,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万多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该网站投递出求职 ...

  “创业了吗?”这句话应该已成为很多同学、亲友见面时的“寒暄”用语。

  某招聘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自今年2月25日至其后的三周时间内,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万多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该网站投递出求职简历,较2014年同期相比增幅达34%。

  汹涌蓬勃的创业大潮正在袭来。对于大众创业来说,不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加入创业团队,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做好包括商标在内的各类品牌和创意保护。

  最早申请者并非腾讯 现在已经坐拥5亿活跃用户的微信,应该算是“APP应用”中最成功的一个。但是,站在商标保护的维度下来审视,其在商标保护策略上的“缺失”或“短板”,亟待引起每个创业者或创业公司的重视。

  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测试版发布,3天后,2011年1月24日,腾讯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

  这种“先有产品,再做保护”的策略应该说属于常规做法,但是,如果碰到非常规的竞争业态,可能就有点不当。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发布或商标注册申请前,一家名叫“创博亚太科技(13.7 -0.29%,咨询)(山东)有限公司”的公司已经提前2个月率先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了三件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在腾讯微信1.0测试版发布前,还有一家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也早于腾讯。这家名叫“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商标局提交了38类的“微信”注册商标申请。

  显然,虽然腾讯微信名声最大,但是,在保护时间上,腾讯却不是最早的。而腾讯自身对“微信”商标保护策略上的“短板”,有两点教训值得铭记。其一,文字商标申请应先于图文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商标申请保护实践中,很多公司,都热衷于待产品成型后再申请图文相结合的商标。但正是这种“常规”做法,其实蕴藏了不少风险。

  理由很简单,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不论是互联网产品,还是传统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大多数情况下是先有“名称”再有实际产品或服务。

  出于稳妥的考虑,在产品定名后,就应该率先申请文字商标,待最终产品成型后,再申请图文商标保护。

  其二,商标申请时间赶早不赶晚。腾讯自身是在产品面世3天后才提交商标申请的。虽然在商标公示前,商标申请是“背靠背”的,但是,在商标审查授权时,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据称腾讯内部可能早在2010年10月左右就确定了“微信”的名称,如果在内部确定名称后就申请了文字商标,那么也不会有后续这么多麻烦事。

  定好方向选好类别逐步完善

  腾讯2011年1月最早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仅涉及两个类别,即计算机相关(9类)和电视相关(38类)。

  可以说,腾讯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所体现出的策略是值得创业者们重视的。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简单说,商标注册时按照保护的领域或产业不同,施行分类别注册的原则。按照《商品分类表》,商标分类包括四十五个大类,涉及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同一名称或标识,根据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可能被多人或多次注册申请。那么,作为创业者来说,在起步初期到底应该率先保护那些类别呢?

  对创业者来说,把商标在全部分类中进行保护注册是不现实也没意义的。首先,从成本上来说,如果做全类注册,仅每年的商标维护成本就会成为创业者的一大负担。其次,从创业过程来说,普通中小企业的寿命普遍在3年左右,如果3年中小企业未能发展壮大,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可能面临被市场淘汰的现实。而从创业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来看,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助力下,一款产品或服务可能半年内就会快速爆红取得成功,也有可能一年内就销声匿迹。

  因此,不论是个体性质的创客还是创业公司,在创业初期,重视商标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护的手段或方式也应该是渐进的,没必要贪大求多。

  以腾讯微信为例,腾讯开始大量注册外围或周边应用等商品或服务类别,加固“微信”商标防火墙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也就是产品面世一年后。当年腾讯一口气新提交了18件“微信”图文商标申请,并于当年的6月27日、28日、29日3天集中完成注册申请提交。

  而在类别选择上,创客或创业公司在商标保护上,初期可将重点限定在产品或服务所在行业或领域中。

  在“互联网+”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今天,任何创新或创业可能都离不开互联网,而落实在商标保护上,38类和42类应该成为创客或创业公司们应率先布局的类别。其中,38类主要与电信及互联网服务相关,42类则主要与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开发相关。

  异议、诉讼等“多管齐下”

  从注册商标申请状态来看,在81件“微信”商标中,38件“已成功注册(含已转让)”,16件“已无效”,8件处于“异议中”,剩余部分处于注册审核中。而在38件“已成功注册”商标中,有4件已发生转让。

  由此可见,如果在产品或服务面世初期,未能做好自身品牌保护,那么,就应该尽早采取“异议”“无效”或“收购”等手段启动对自身品牌的被动保护。那么,这些手段又该在什么时点使用呢?

  首先,关于“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简单说,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名称被他人率先抢注为商标了,要是发现得早,一定要赶在异议期内尽早提起异议程序。

  其次,关于“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涉嫌违法商标法禁止注册情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简单说,如果他人抢先注册的与你相关的商标,你未能及时发现或留意到,那么,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要利用法律赋予的“宣告无效”救济手段,尽早实施自我救济。

  最后,关于“收购”,如果说你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了,你的业务也发展壮大了,但你错过了异议期,而且对“宣告无效”没把握或耗费不起时间,那么,就需要尽早委托中间人通过收购的方式,将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商标迂回转让到自己名下。

  创业是一场艰苦的修行,在创业起步前,提前规划自己的品牌,尽早实施商标注册等品牌保护,则可以让创客或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少分一些心、少走一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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