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资料: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保证: (1)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 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 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3)保证人—— 国家机关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4)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约定不明——全部范围担保 (5)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3、抵押: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权的生效—— 强制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自愿登记——其他抵押权===========签订时设定 (4)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3、质权:(区别) (1)转移占有——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 (2)质物——动产、权利(票据、股票、知识产权) 4、留置权: (1)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 (1)定金————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3)定金≤总标的的20%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资料: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延伸阅读>>>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学历要求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可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 专业要求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 参照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5年版)》编制的专业对照表执行考试 专业目录未包含的其他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确定 工作年限要求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