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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2015-4-29 16:11| 发布者: alyang| 查看: 127| 评论: 0

摘要: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 ...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2)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2.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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