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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论个体自由与婚姻制度

2015-4-27 16:23| 发布者: ajinlei| 查看: 988| 评论: 3

摘要: 法学论文:论个体自由与婚姻制度   摘要:个体自由是指在不违法宪法、法律、规章制度、道德等基础上的个人需要和欲求的最大化,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在充分保障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如何实现自由最大化。   关键词 ...

法学论文:论个体自由与婚姻制度

 

  摘要:个体自由是指在不违法宪法、法律、规章制度、道德等基础上的个人需要和欲求的最大化,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在充分保障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如何实现自由最大化。

  关键词:个体自由;婚姻制度;婚姻法

  自由从根本上是个人的自由,它起源于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对政府、对宗教等外在限制力量的反抗,个人的自由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必须以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为一个城邦的人们制定生活准则即法律,以规定其权利(自由),约束其放纵,这样才能求得真正的自由。l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把个人自由分为天赋自由和公民自由,他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人的独立是有限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超越于他的暴力威胁。但同时他不必服从任何政府或法律享有天赋自由。当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后,他就失去了天赋自由,但也获得了公民自由。公民自由是指:“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洛克认为自由是一种能力。“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

  黑格尔认为:自由不应以个人为本位,而应以社会为本位,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里才有保证和得到发展。马克思主义个体自由观的本质是在改造客观现实世界,客观的、能动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的人的自由。是自然界的客观必然性与人主观能动性的统一,是社会的客观必然性与人的主体性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与人的历史主动性的统一。

  何为个体自由?我个人认为个体自由是在不违反宪法,法律,以及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最大化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与需求,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受到最小限度的干涉与干预。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制度】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那么个体自由与婚姻制度必然存在冲突,那么我们如何最大化的满足个人自由,最大化的使个人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受到最小限度的干涉呢?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结婚自由,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范围内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和如何结婚。二是离婚自由,即夫妻双方都有权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或婚姻破裂,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离婚,任何人不得阻碍或干预。当然这种自由也是相对的,比如何时结婚自由,其实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的2O周岁才到结婚年龄,才允许结婚。那么我们如何来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呢?纵观世界各国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1)相对比较高的结婚年龄男20、女l8左右。如印度、瑞典及美国部分州男21岁,女l8岁:(2)法定结婚年龄为男女各18岁左右,如英国、意大利、匈牙利、保加利亚、捷克、波兰、古巴、蒙古、新加坡等国均为男女各l8岁。美国部分卅也是规定男女各为18岁。此外男l8、女l6岁的有15个州,男l8岁、女l5岁的有6个州。朝鲜为男l8岁,女l7岁。日本、荷兰及我国台湾地区为男l8岁,女16岁。3、比较低的结婚年龄,如墨西哥、葡萄牙等国男16岁、女14岁;阿根廷、西班牙、希腊等国为男14岁、女l2岁。回顾我国古代的结婚年龄规定,南北朝时,男15、女l3以上。唐朝法律规定:凡男十五以上,女年十三以上,于法皆听嫁娶。宋代以后直到明清都规定:“凡庶人娶妇男16,女年十四以上,并听明娶”我国目前规定的结婚年龄是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l8周岁。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结婚年龄进行修改。由于当时是适应计划生育政策为少生而规定的。我个人认为提高结婚年龄与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现在人都比较早熟,对性的渴望与需求都比较早16岁左右基本性成熟,从我国法律角度来讲18岁为成人,有完全的刑事能力,因此我认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可以调整为男女都满l8周岁即可结婚,同时也体现了男女的平等。也让人们充分享受婚姻生活。如果提高结婚年龄,这部分人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的,比较早进入社会的,他们有强烈的性需求与婚姻需要,如果我们过分限制他们是对他们自由的一种限制,同时也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强奸案件,非法同居等问题。我们提前结婚年龄,但限制他们的生育年龄。即可以符合计划生育,又可以让他们充分享受婚姻生活。

  离婚自由导致了离婚率激增,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保障了离婚自由,同时也那些冲动型或草率型离婚的打开了方便之门,2003年离婚绝对数字达到1949年以来的最高峰133.1万对,2004年为166.5万对,2005年达到178万对。2008年离婚为226.9万对,2009年为242万对。当我们在倡导离婚自由时,针对我国目前日益高涨的离婚率,我们也应该思考一下离婚的负面影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将造成极大地伤害,按照犯罪心理学理论,家庭因素对子女的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成员缺失,家庭教育不当更容易使孩子将来走上犯罪道路。同时高涨的离婚率也会打击人们的白头偕老的信心,对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高涨的离婚率也会增加许多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我们如何保障既保护离婚自由,又能充分保护个人的其他自由呢?因为离婚自由引发的社会问题其实就是对个人其他自由的妨碍。一是要加强调解,要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法院的调解机构,民政局也应设立相应的调解机构。对于前来办理离婚的,民政局可以通知村委会或居委会帮忙调解或自行调解。对于一些一时冲动或一时纠纷的,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一些人冲动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的,如果通过细心调解应该可以避免离婚。因为实际离婚案件中很多地方是为离婚开了方便之门,没有调解直接让离婚,而且离婚手续很简化。西方很多国家规定离婚有个思考期,简而言之就是比如你第一次提出离婚法院会让你有几个月的考虑期,也就是说如果几个月以后你经过慎重考虑后还要离婚才准予离婚,这对一些因为吵架或一时矛盾,一时纠纷或一时考虑不周全而要离婚的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我个人觉得应该在我国可以有三个月的缓冲期,如果调解不成,三个月缓冲期后还要离婚的,可以准予离婚。

  关于个体自由与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目前为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只有少数伊斯兰国家实行一夫多妻。少部分地区实行一妻多夫。那么个体自由是否允许人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呢?虽然个体是自由了,但此种制度必然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容易引发家庭矛盾与纠纷,引发孩子抚养教育问题,也不利于性别比例的平衡。从中国古代或外国古代婚姻演化到今天,是朝着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制度演化的。因此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比较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当然如果以后由于战争或一些特殊原因造成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在特定的时期也是可以实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度。但目前来讲从整个社会情况来讲一夫一妻制度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也更加有利于整体个人自由的实现。为最大限度的保护一夫一妻制度,最大限度实现个人自由,我觉得有必要对我国重婚罪量刑进行修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法定最高刑才2年,而在实际判决中很多判缓刑,无法起到应有的惩罚与震慑作用。我觉得法定最高刑可以提高到七年,同时加大经济处罚与赔偿力度,具体的经济处罚数额可以根据重婚者的经济情况定。经济状况好的应多罚。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个体自由不仅仅指男性的自由,也应包括女性的自由。男性的自由不能以牺牲女性为前提,同样的女性的自由也不能牺牲男性为前提。只有男女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才能整体上达到自由的最大化,也才能真正实现个体的自由。男女平等主要指家庭地位平等,互爱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尊重人格,共同承担家庭事务等。同时男女平等还包括夫妻存续期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对等。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思想我们应该彻底摒除,推崇男女平等是世界大势所趋。男女平等不仅是我国婚姻法中的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虽然我们不可否认目前在一些比较贫困或不发达的地区,妇女的地位还没真正平等。但是我国总体趋势是朝着男女平等的方向前进,也只有在婚姻制度中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才能最大化的实现每个人的个体自由。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与个体自由也是息息相关的,本身作为妇女,儿童,老人他们也是一个个体,而且妇女、儿童、老人的数量巨大,如果他们的权益,他们的自由得不到保障,谈个体自由没太多的现实意义。为何要保护妇女呢?中国几千年来,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提倡三从四德,妇女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没有太多的权利,女人基本只被定义为在家中生小孩,照顾家庭的角色。甚至把女子的无才都当成德。保护妇女也由于妇女在生理、心理方面与男人是有一定差距的,为了对这种差距的弥补,婚姻法中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我国婚姻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我国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我国婚姻法中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但他们还未成年,是非判断力弱,自我保护能力弱。当前有些父母不懂得教育自己的子女,教育方式粗暴简单,非打即骂,甚至有些家庭还存在家庭暴力,对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建有些家庭放任不管,还有中国有几千万的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有前不久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的对儿童性侵案件的发生。广东省妇联与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查显示,过去三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害,其中近半在l4岁以下。而且,性侵害女童者65.74%是熟人。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对于儿童的保护,家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作为父母要真正起到抚养教育儿童的作用,还要起到保护儿童的作用。至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还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是一个系统工程。

  保护老人的权益既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社会风尚,如果整个社会都尊老,爱老,无形中也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宁,人民的幸福。如果没有一个安享晚年的制度,措施与环境,对每一个个体来说都是不幸的,也谈不上个体的真正自由。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经过长期的探索逐步完善起来的,在1953年的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短短几年间中国人口从4.7亿增长到超过六亿,这个数字的变化引起了中国著名教育学家、经济学家、人口学家马寅初的警觉。他经过调查研究于1957年6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他将写成的《新人口理论》作为提案提交会议讨论。他根据对50年代早期的人口发展趋势的统计,他判断高速人口增长不利于将来中国的发展。根据我国耕地少,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事实,马寅初建议政府控制生育率,否则5O年后中国人口将达到20多亿。但当时他的理论非但没得到当局的重视,还受到2次批判,影响了政治生涯。由于鼓励多生,宣扬人多力量大,到1969年中国总人口已经突破8亿,为80671万人。1972年卫生部提出了“晚稀少”的人口政策最初设想。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确定了“晚稀少”的方引‘,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方针的内涵:晚婚年龄,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市高于农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1980年全国总人口已达98705万人,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公开信》的发表标志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正式出台和全面实施。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对独生子女政策进行几次大的调整与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行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不管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汁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是对个体自由的妨碍呢?设想我国不实行计划生育,那么按照马寅初的推算,目前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2O多亿。我国的耕地面积能否生产出自给自足的粮食,我国的人均水资源以及其他资源原本就不足,那么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否会受到极大影响。还有社会交通问题,社会管理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我国能否承载2O多亿人生活,如果说承载不了,经济发展迟缓,国民缺医少药,教育资源不够用,缺乏教育,粮食不足,各种资源不足,交通拥堵,污染严重,在这种情况人们的温饱问题能否解决都还是未知数呢,谈何自由?

  当然我国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在我国人口数量达到高峰以后,将有可能呈现零增长或负增长,也就是说未来一段时间人口政策是完全可以调整或适当放宽的,就像现在独生子女将可以生育二胎就是很好的例子。

  个体自由是在不违反宪法,法律,以及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最大化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与需求,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受到最小限度的干涉与干预。因此我们将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享受我们个体的自由。当然几十年以后,也许也会出现鼓励大家多生,大家不想生的情况。目前有的国家或地区就实行鼓励多生的政策,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处于零增长或负增长,加之现在一些人崇尚丁克。其实人口政策与法律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要尽量满足和保障个体自由,实现个体自由的最大化。在我国从秦朝以来到明朝,我国人口都没有突破一亿,清朝和民国突破了亿,但也是在我国可承载的人口基数以内,所以根本也不存在计划生育。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以上主要选取的是总则中的第二条婚姻制度展开与个体自由的之间关系的论述,只是从一个方面或者说从一个侧面论述。那么个体自由与整个婚姻家庭关系又如何呢?如何在推进整个婚姻制度不断走上科学合理的路上,最大化的满足个体自由。这里所指的个体自由应该是社会整体个体总和自由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个人的个体自由最大化。单个人的个体自由的标准是什么?应该不是以个体为中心,个人去衡量,如果以个体为中心,个人去衡量,那么重婚罪犯者他们有可能认为多娶几个或多嫁几个或者构成事实的重婚就是他们最大的自由。但我们之前已经就个体自由进行了定义,个体自由是在不违法宪法、法律、道德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的个人需要与需求的最大化满足。而且这里指的个体之所以是社会整体的个体总和而不是单一个体自由,因为当前的宪法、法律、道德、公序良俗所代表的是社会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小部分人的利益。

  整个婚姻制度的构建是在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借鉴不断改进与发展中不断完善的,总体上来讲是比较科学的。纵观整个婚姻制度,并进行细致的思考,在我所论述的可能需要完善的地方的基础上,我觉得对于军婚制度中,军人配偶的离婚需要取得军人同意。也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我觉得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说军人没有过错,感情不和,或者性格不和,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这是否是对另一方的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从科学角度上来讲也不可取,如果没有感情的婚姻硬要维持是好是坏。

  另外对于婚姻法中的婚检制度我觉得有必要再考量一下是否需要再次恢复强制婚检,2003年l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婚检率降到个位数。与此同时缺陷儿大大增加,通过婚检,残疾儿童,智障儿童,患传播性疾病等儿童的出生率可以下降80%,为优生优育,为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考虑,婚检制度是否应该做一点改变。目前法国,俄罗斯,沙特等国都还是实行强制婚检的。我个人认为我国应该继续实行强制婚检,同时婚检应该免费,同时要规范婚检内容,把一些禁止结婚的疾病列入婚检中,删除一些无关紧要的婚检内容。同时要加强督促,避免走过场,加强婚检培训,加强婚检人员的服务态度等下功夫,这项工作从长远角度看是利国利民的,优生优育无论对个体家庭来说,还是对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件好事。

  总之,个体自由的最大化依赖于婚姻制度的科学化,婚姻制度的科学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努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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