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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2015-4-17 16:39|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05| 评论: 0

摘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 ...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来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雇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3.无权处分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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