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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2015-4-15 17:04|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55| 评论: 0

摘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1.要约的界定

  (1)要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③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④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二、承诺

  1.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所以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所以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

  (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做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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