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和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比较项目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人的规定 |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出资方式的规定 |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 | 1.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事务执行规定 |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 1.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竞业禁止的规定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联交易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一额定的除外 | 出质的规定 | 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财产转让的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货人对退火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 退货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比较项目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合营方式不同 | 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股权式) | 契约式企业:以合同确定个放的权利和义务 | 组织形式不同 |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 如果是中国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非法人,则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收回投资,期满后其固定资产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在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和作者可以提前收回投资 |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 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