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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 ...

2015-1-31 12:1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87| 评论: 0

摘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并购方式:股权并购①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② ...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①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②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②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是股东的变化;

  2.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应为资产买卖。

  (二)并购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资产评估、关联关系说明等要求。

  (三)债权债务的承继:

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
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即:原资本+增资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用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确定上限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210万美元以下10/7
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500万美元2倍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3倍

  (五)并购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

一次出资3个月内
分期出资6个月内≥60%,总期限不超过1年

  「注意」设立期限与并购期限的区别关键在于支付的对象:

  (1)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中方企业”适用并购期限;

  (2)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设立期限。

  1.外资占25%以上的前提下

  (1)股权并购

购买股东股权——并购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购买增资——不低于20%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资产并购

先购买后设立与资产等额部分出资:适用并购期限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设立出资:适用设立期限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规定。
先设立后购买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超过资产等额部分出资:适用设立期限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规定。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

批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加注(1)批准证书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2)营业执照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不享受优惠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出资期限现金出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六)审批登记


机关时间
审批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
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补充」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机关时间
审批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
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内资企业增资和减资不需要批准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300万300-420万420-1000万1000-1250万1250-3000万3000-3600万>3600万
注册资本≥7/10≥210万≥1/2≥500万≥2/5≥1200万≥1/3

  (三)出资方式

  1.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只能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交付;

  3.外国合营者一机械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进行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条件:

  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合影各方同意→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人数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董事长①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可以有副董事长。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链接】董事长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③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链接】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产生法定代表人。
任期4年
【链接】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召集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链接】股份公司:2次/年。
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
【链接】股份公司:(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出席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一般决议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链接】公司法董事会:有限公司按章程,股份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①章程的修改;②企业的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并、分立。
【链接】公司法股东(大)会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职权①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③董事会特别决议中的事项;
④出资额转让事项

  (2)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

  1.期限: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延期: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注意」(2)-(5)均需要审批机关批准。

  「总结」合营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分期缴付收购价款;

  (5)延长合营期限;

  (6)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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