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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禁止的交易行为和持续信息公开 ...

2015-1-30 12:2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60| 评论: 0

摘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禁止的交易行为和持续信息公开  一、定期报告  时间:  1.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3.季度 ...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禁止的交易行为和持续信息公开

  一、定期报告

  时间:

  1.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3.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要求:

  1.编制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2.审议者:董事会

  3.审核者:监事会

  4.组织披露者:董事会秘书

  二、临时报告

  1.情形: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内容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注意)不包括“增资”。

  (16)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7)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要求: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2个交易日内)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前披露的情形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三种情形:

  1.自行买卖;

  2.泄露信息;

  3.建议他人买卖。

  内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

  1.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增资属于内幕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二、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概念: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主体: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

  四、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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