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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和抵押权的实现 ...

2015-1-29 16:0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66| 评论: 0

摘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和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 ...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最高额抵押和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偿还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3.重复抵押:

  (1)顺序确定:

  ①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②如均已登记: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如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变更:

  ①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顺序实现:无论哪种情形,必须优先保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即: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到期: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抵押

  (六)最高额抵押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双限:时间限、金额限

  「分析」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孰低

  2.条件: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3.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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