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保证
(四)保证期间
作用 |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提出方式 | 一般保证 |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连带保证 |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起点 |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 长短 |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
最高额保证 | 有约定 | 按约定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有清偿债务期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没有清偿债务期限:自保证终止或终止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6个月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 | 保证责任范围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保证期间 | (1)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保证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 连带保证 | 债权人对保证人 |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保证人对债务人 | 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 一般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连带保证 |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
3.抗辩权: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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