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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和经济法的渊源与主体 ...

2015-1-21 09:5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58|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和经济法的渊源与主体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人大常委、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  地方性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和经济法的渊源与主体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人大常委、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的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3、主法律行为的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双方故意使条件不具备时,依然视为条件成就,依然生效。如果是与合同无关的人无意间使条件不具备时,视为天意,条件不成就,不生效。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效;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效力待定;无效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无效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在撤销前已经生效;②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③知道起1年内行使;④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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