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和经济法的渊源与主体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人大常委、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的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3、主法律行为的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双方故意使条件不具备时,依然视为条件成就,依然生效。如果是与合同无关的人无意间使条件不具备时,视为天意,条件不成就,不生效。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在撤销前已经生效;②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③知道起1年内行使;④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