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票据关系和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人甲银行、收款人B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种类总结】
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