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1.定义: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设立 2.商业银行的变更 (1)重大事项变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合并和分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的接管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1.地位: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 2.分类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2)存款支取规则: 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 (3)挂失规则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①合法继承人: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 ②继承权有争执: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①禁止公款私存。 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其余基本同储蓄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