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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 ...

2014-7-1 08:39|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97| 评论: 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注 ...
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外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人可以是“个人”,中国投资人不能是“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并购方式

2.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债权债务的承继: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5.期限

6.审批登记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特别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公司法不需要批准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三)出资方式

(四)出资期限

1.期限:设立期限、并购期限(前面已讲)

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

3.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六)组织形式与机构

1.组织形式: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

1.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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