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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提存和债务相互抵销 ...

2014-5-3 12:0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94| 评论: 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提存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1.法定抵销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 ...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提存和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劳务类的,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单选题

(2011年)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由甲承担

B.应由乙承担

C.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题目中,甲是债权人,债务人乙将标的物提存后,风险是甲承担。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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