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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学习:股东抽逃出资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2014-4-16 10:2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50| 评论: 0

摘要: 4月16日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学习:股东抽逃出资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组织形式法人资格税务处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1)不纳企业 ...
4月16日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学习:股东抽逃出资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组织形式
法人资格
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
(1)不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
(1)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二者均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帮凶”的连带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幕后指使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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