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2014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的延伸阅读——2014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冲关必看技巧
已走上公务员岗位的“前辈们”都知道,公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生的心态。临考钱的这段时间,调整心理状态是考生们的必修课,要尽可能消除不必要的烦恼与焦虑,自信、沉着地走向考场。因此,本文将阐述公考的战前心理调整策略。 首先,要对公考有着客观的认知,保持适度的压力。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度的压力有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过高或过低的压力都会影响考试的正常发挥。所以,压力本身并不可怕。很多时候,人就是因为有压力才使自己的能力得以超常发挥。所以,如何把压力调整到适当的程度,是我们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