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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案例分析教材辅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3-12-17 10:4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71| 评论: 0

摘要: 2014年案例分析教材辅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1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 ...
2014年案例分析教材辅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1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
  这部行政法规通过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
  依条例制定时的安全生产法制环境来看,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但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互相衔接的,与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是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安全生产条件而设立的行政许可,同时又是一个统一的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类企业,与其他只适用于某一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不同。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这一制度实质上提高了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门槛,使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生产,从而使企业进一步规范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再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煤炭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现行有关安垒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审批、许可事项。如《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传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基础上新设立的,项基本制度,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翻版,同时也并不取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将来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可以统筹考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范围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其中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就是说,它的生效时间自2004年1月13日起算。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生效之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话动。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溯及力,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效之前的已经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那么就不能规范这类企业,就有悖立法宗旨,达不到改善现存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目的。所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确定这一范围的主要考虑是:结合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各类生产企业的具体特点,结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阶段特征,突出重点,加强针对性,以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实际情况看,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危险性较大、发生事故和死亡人数最多的几个行业是需要对其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管的行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限定在这几类企业,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符合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企业的具体特点的,比较适当。但需要说明的是,将范围限定在上述五类企业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 三类企业
  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 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类高危企业虽各有特点,但都具有危险性较大的共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为高危生产企业设定最基本的、最低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就是安全生产准入的最低“门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改善固然需要较长的过程,规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就是为了提升高危生产企业的整体安全素质,不能因为有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降低要求。依法规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将为企业安全生产设定具体标准和行为规则,迫使那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整改,在较短的时间内具备法定条件;对于那些根本无法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淘汰或者取缔,不准它们从事生产活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能够直接适用的是前12项,第13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严格地说不是一项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一项准用性规定。它可以将分散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联结为一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体现特殊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13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对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譬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就已经涵盖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设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行政管理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地点、机关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向社会公布,使申请人能够知道、了解有关申办事项及其具体要求,以便能够及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企业审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颁发许可证的时间、顺序等程序性规定不尽相同,暂时难以统一。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危生产企业领取有关证照的时间和程序如何规定以及是否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规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是这些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擅自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3)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企业具备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只能表明具备了从事生产的潜在安全资质,并不表示企业具备从事安全生产的当然资格,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宜。
  (4)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实施规章的规定,6种高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每种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尽相同,应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需要。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这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都是书面的文件、资料。这些书面文件、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以后的第一道程序,就是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法定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向申请人说明并要求补正,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补正。否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譬如,需要对一些生产厂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审验;对一些安全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试运行。这些审查工作不是在办公室里能够完成的,必须前往实地或者企业才能进行直接的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
  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关系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问题。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将会构成行政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
  (1)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其不符合法定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重新提交补正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核实后,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纠正的,申请人纠正后再次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4)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5)审查发证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日起计算。
  5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情况,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目的是要鼓励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出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配套规章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办与变更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过审核,应当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档案管理与公告
  档案管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基本情况有据可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行为。为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许可证制度提供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保证及时、全面地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及监督管理等有关情况存档人案;二是要加强对已归档材料的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情况向社会公告,是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的需要,是进行社会监督的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但须规范,公布的时间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行政机关。鉴于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特点各不相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职责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级别及其权限。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两级发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层级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才更符合实际,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两级发证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有严格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为了使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的层级相一致避免两者之间因层级差别而影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一级发证
  在两级发证的原则下,也要对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是特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性,不宜与其他高危生产企业等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发证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只设有国家和省两级,有的省级机构尚不健全,人员较少,市,县两级基本未设机构。有鉴于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时候,考虑到煤矿已经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特殊情况,有必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对象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衔接,以免由于发证对象的不一致,造成两种行政许可制度之间的脱节。
  《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在煤矿企业发证对象的问题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都是煤矿企业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
  2发证机关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也很特殊,它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而是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未设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多数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这些地方。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全部职责。

 

2014年案例分析教材辅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延伸阅读——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一次性通过成功经验分享

 

  在往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有很多学员一次性通过了考试,并且普遍的到了高分,以下是总结的一些学员成功经验。

  1、首次报考的考生,要一次报考四科(不要存在今年过两科,明年过两科的思想),因为这四科内容是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复习时能相互贯通,触类旁懂,有的这科题目就是出自另外一科的知识。

  2、如果有的科目已经过了,而今年只考没有过的科目时,也要抽时间看已经过了的科目的相关内容。比如案例分析科目就涉及到四科的内容,所以四科都应该重新看一次书。如应急预案、管理方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等等有关的内容!

  3、《安全生产技术》这科的复习重点掌握前六章的内容,如果复习时间不够,可以不看后面三章,时间允许的话,可以看自己最熟悉的有关的章节(因为后三章是可以选答题的)。

  4、《案例分析》这科考试最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多看案例题,各种类型的题型都有涉及、要掌握。答题时要抓住要点、重点,条理要清楚。答题时最好能列出1234点,内容勿乱、长,回答到要点就行。书写要整洁,卷面要干净,四科中只有这科有印象分,如果做到这点,那么你的分数会在无形中多加几分,只得59分的话,阅卷官会笔下留情让你过60分大关的。

  5、复习时要着重采取的方法:要先把国家安全总局配套的复习考试教材通读至少两遍以上,感觉内容掌握差不多时,再报名参加学易网的学习班来更加系统的学习,最后再循序做一些网站提供的练习题,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要想顺利通过注安资格考试,必须多看书多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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