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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辽宁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2013-12-4 12:1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17| 评论: 0

摘要: 2013年司法考试辽宁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 ...
2013年司法考试辽宁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3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受理时间、地点请关注报名地市司法局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申请人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本人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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