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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10-23 11:47|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46| 评论: 0

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 ...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以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要点:
  1、特种设备概念
  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规定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
  4、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安全规定
  6、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7、违法行为及应负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签发第4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民爆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不仅将工业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还将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这里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指工业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常所称的民用爆破器材实际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义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主要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
  (一)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条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数量。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有关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帐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二)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三)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延伸阅读——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一次性通过成功经验分享

 

  在往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有很多学员一次性通过了考试,并且普遍的到了高分,以下是总结的一些学员成功经验。

  1、首次报考的考生,要一次报考四科(不要存在今年过两科,明年过两科的思想),因为这四科内容是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复习时能相互贯通,触类旁懂,有的这科题目就是出自另外一科的知识。

  2、如果有的科目已经过了,而今年只考没有过的科目时,也要抽时间看已经过了的科目的相关内容。比如案例分析科目就涉及到四科的内容,所以四科都应该重新看一次书。如应急预案、管理方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等等有关的内容!

  3、《安全生产技术》这科的复习重点掌握前六章的内容,如果复习时间不够,可以不看后面三章,时间允许的话,可以看自己最熟悉的有关的章节(因为后三章是可以选答题的)。

  4、《案例分析》这科考试最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多看案例题,各种类型的题型都有涉及、要掌握。答题时要抓住要点、重点,条理要清楚。答题时最好能列出1234点,内容勿乱、长,回答到要点就行。书写要整洁,卷面要干净,四科中只有这科有印象分,如果做到这点,那么你的分数会在无形中多加几分,只得59分的话,阅卷官会笔下留情让你过60分大关的。

  5、复习时要着重采取的方法:要先把国家安全总局配套的复习考试教材通读至少两遍以上,感觉内容掌握差不多时,再报名参加学易网的学习班来更加系统的学习,最后再循序做一些网站提供的练习题,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要想顺利通过注安资格考试,必须多看书多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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