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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13-10-21 15:37|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68| 评论: 0

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 ...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该法确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职业病的范围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并非泛指的职业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职业病。由法律授权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职业病目录,可以更确切地反映应实际情况,根据现实的需要及时地进行调整,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它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难治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是一个对劳动者健康负责的、积极的、主动的方针,是职业卫生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所证实应当采取的正确方针。预防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但是对已经引起的疾病仍要重视治疗,救治病人,减少痛苦,所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一个全面的方针,概括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劳动者参与职业活动,创造社会财富,有理由要求其健康受到保护,从国家来说,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让劳动者获得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利于保障各种合法的职业活动正常进行,因此制定《职业病防治法》,使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是这部法律的中心内容。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它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法定的责任。因为职业活动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职业活动有支配作用,在职业活动中创造出来的成果首先由用人单位来体现,而职业活动中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又是用人单位能控制的。所以,对于职业病的防治首先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因而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项规定不但确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从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健全的制度。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这是职业病防治中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措施。工伤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将职业病列人工伤的直接理由就是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中引致的疾病和蒙受的损害。将职业病纳人工伤社会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稳定。所以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由国家实行的制度,对职业卫生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职业病防治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监督管理的体制、原则、权限、程序、行为规则等在法律上都作出了规定,具有权威性,对社会上有关的各方面都具有约束力。
  6.加强社会监督
  这是由于职业病危害在社会中许多地方都存在,在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对分散存在于城乡各地的职业病危害的现象,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鼓励劳动者、知情者、主张社会公正的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法者施加压力,在社会力量的支持下加大查处力度,所以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项规定表明,防治职业病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也需要动员和支持社会公众热心地参与防治职业病活动,支持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与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当然,《职业病防治法》也从另一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就是给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法律中没有写明由谁奖励,但还是清楚地表明,这种奖励既应当是政府奖励,也应当是用人单位奖励,更不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奖励。
  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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