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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商品房买卖税费

2013-8-28 10:38| 发布者: sisi5| 查看: 136| 评论: 0

摘要:   如何缴纳商品房买卖税费   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规定,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 ...

 

 

如何缴纳商品房买卖税费

 

  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规定,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公证费:50万元以下部分,按房价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计;50万-500万按0.25%;

  贷款保险费:买受人承担,贷款额X0.05%X贷款年限。

  预告登记费用:50元每件。

  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按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如何缴纳商品房买卖税费的延伸内容--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1]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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