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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2013-8-5 22:33| 发布者: sisi5| 查看: 108| 评论: 0

摘要:   商品房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 分割转让许可证(填好盖章)及宗地图   2. 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发票(复印件)   4. 契税单(复印件)   5. 竣工移交单(复印件)   6. 身份证( ...

 

 

商品房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 分割转让许可证(填好盖章)及宗地图

  2. 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发票(复印件)

  4. 契税单(复印件)

  5. 竣工移交单(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购房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其 委托书

  拆迁房办理土地登记须提供材料

  1. 分割转让许可证(填好盖章)及宗地图

  2. 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3. 拆迁协议

  4. 房产证(复印件)

  5. 身份证(复印件)

 

  商品房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供的材料的延伸内容--商品房的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1]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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